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義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2693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定 高勇 鹿茸精(未拆封)壹盒及定高勇鹿茸精(已拆封,驗餘膠囊叁粒)壹盒,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義明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8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6月13日確定,102年6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定高勇鹿茸精(未拆封)1盒及定高勇鹿茸精(已拆封,驗餘膠囊3粒)1盒(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字第3937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義明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1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88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101年6月13日確定,102年6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扣案之定高勇鹿茸精(未拆封)1盒及定高勇鹿茸精(已拆封,驗餘膠囊3粒)1盒(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302號偵查卷第6頁之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係含有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Hydroxythiohomosildenafil(分子量520)西藥成分之壯陽藥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7月30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302號偵查卷第5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2月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881號偵查卷第24頁)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依上開規定,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