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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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聲請人 歐崑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和尚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蔡和尚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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