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5號聲請人裕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3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欲請求賠償之約略金額。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