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94號原告 廖芳媚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欲請求撤銷之原處分案號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4年6月18日北市裁申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書」,惟觀諸原告起訴狀所附之裁決書,其案號為「北市裁罰字第22-AN0000000號」,請原告確認欲撤銷之原處分案號為何,如有更正起訴書所載原處分案號之必要,請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書記官巫孟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