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31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7年度促字第4231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001│97年4月5日│150,000元│97年4月7日│CL0000000│├──┼───────┼────────┼──────┼───────┤│002│97年4月20日│300,000元│97年4月21日│C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