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告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蔡彩貞 訴訟代理人 謝嘉媚
陳思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09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結果,與本件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經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09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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