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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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 林青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簡祥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無記載│45,490元│FK0000000│107年5月31日││││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