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真實姓名.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他字第1654號、98年度聲沒字第21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蕊壹包(淨重參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大麻花蕊乃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臺北郵局支局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6日查獲自美國郵寄平信包裹1件,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花蕊1包(淨重3.458公克),包裹記載收件人為「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迄今無人前往洽領,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扣案之大麻花蕊1包經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二
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淨重3.48公克,有該局98年8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80021131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各1紙在卷可按,足徵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
㈡本件夾藏扣案毒品之平信包裹收信人固載為「甲○○」,然
因迄今無人洽領,復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亦無法確知犯罪嫌疑人之真實姓名年籍等情,此有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航葉海員調查處98年5月7日航處緝字第09852017040號函在卷可按,並經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654號、99年度偵字第479號卷查核無訛,從而,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是以,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