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71號原告 陳志彬 被告 呂學鈞
呂萬英菊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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