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花敏婉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花敏婉業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斟酌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內容,及嗣後分配表之製作等情事,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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