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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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故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其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該借款之清償協議書影本乙份(勿以96年度促字第12458號之支付命令裁定影本代替),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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