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 蔡文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260元(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12+1)×51×20=13,26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以及先前有無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前置協商?如雙方有合意成立前置協商,請補正提出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有無毀諾?如現已毀諾無繼續依約清償,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歷次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先前因故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前置協商,則應說明無法達成協商之詳細原因情事。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6年5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7房屋?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址?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依聲請人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1,200萬元以上云云,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之債務總額不符。是請按照司法院網站內供當事人下載之書狀範例區內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之書狀格式「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4.asp」,重新製作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件提出到院。關於本件應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說明於106年5月14日起至108年5月1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6年5月14日起至108年5月13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倘支出金額超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規所定範圍,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6年
5月14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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