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莉萍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405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