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5號抗告人 張伯瑋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摘要如下:抗告人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起陸續向相對人為附表一所示之借款,抗告人為提供擔保,因而將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二備註1、2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詎抗告人未依約還款,就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61萬7,223元未還,依借貸契約已視為全部到期,故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以資受償。
二、抗告意旨摘要如下:兩造就附表二備註2所示抵押權債務契約業因兩造協商終止,且抗告人已繳清該部分之剩餘借貸金額,難認有相對人經催討不理情事,況系爭不動產遭法拍將造成巨大財產損失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按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法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所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只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也屬存在,且該抵押權之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該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係存在等實體事項,法院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中並無審查權限,故就實體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僅得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系爭不動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借據)、貸款契約書(借據)約定條款、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表、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催告通知暨回執、存證信函暨回執、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卷第6頁至第49頁、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考量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則依相對人所提抗告人仍有部分借款未還情事,原審依相對人所提事證為形式審查,認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進而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兩造有部分協商或債務部分消滅等節,縱然屬實,亦為實體法上之爭執,依前述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或依其他程序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一】編號契約書所載借款期間借款金額(新臺幣)相對人主張尚未清償之本金(新臺幣)1105年6月30日起至120年6月30日500萬元361萬7,223元2106年6月30日起至107年6月30日200萬元0元3108年6月30日起至108年6月30日98萬元0元【附表二】編號不動產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建號1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六小段941地號149全部2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六小段1277建號181.11全部備註1(一)、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登記日期:105年6月28日(三)、權利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債權額比例:全部(五)、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萬元(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6月22日(八)、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伯瑋,債務額比例全部(十一)、權利標的:所有權(十二)、標的登記次序:0008(建)、0010(地)(十三)、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十四)、證明書字號:105鹽証字第002724號(十五)、設定義務人:張伯瑋(十六)、共同擔保地號:內惟段六小段0000-0000號(十七)、共同擔保建號:內惟段六小段00000-000號備註2(一)、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登記日期:106年6月29日(三)、權利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債權額比例:全部(五)、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萬元(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25日(八)、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伯瑋,債務額比例全部(十一)、權利標的:所有權(十二)、標的登記次序:0008(建)、0010(地)(十三)、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十四)、證明書字號:106鹽証字第003043號(十五)、設定義務人:張伯瑋(十六)、共同擔保地號:內惟段六小段0000-0000號(十七)、共同擔保建號:內惟段六小段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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