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請人 陳鈞惠 上列聲請人陳鈞惠因與相對人 李明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鈞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正本3張,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