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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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300號聲請人 羅青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羅青雲 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路000號3樓之1,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竹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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