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吳家頫
劉子豪 詹豐瑞 被告 林銘輝
賴慈青 上列被告林銘輝、賴慈青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768號、103年度訴字第6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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