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川質 即 莊春美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楊川質即莊春美之繼承人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原送達相對人之姓名誤載為 楊順質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