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聖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聖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聖龍因偽造文書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829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3年6月為上限),並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總和有期徒刑2年2月】,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實├──┼──────────┼──────────┼──────────┤│審│判決│106年2月9日│106年2月9日│106年2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決├──┼──────────┼──────────┼──────────┤││確定│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06號│6年度執字第1006號│6年度執字第1006號││├──────────┴──────────┴──────────┤││編號1至10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編號10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實├──┼──────────┼──────────┼──────────┤│審│判決│106年2月9日│106年2月9日│106年2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決├──┼──────────┼──────────┼──────────┤││確定│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06號│6年度執字第1006號│6年度執字第1006號││├──────────┴──────────┴──────────┤││編號1至10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編號10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實├──┼──────────┼──────────┼──────────┤│審│判決│106年2月9日│106年2月9日│106年2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105年度訴字第281號││決├──┼──────────┼──────────┼──────────┤││確定│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06號│6年度執字第1006號│6年度執字第1006號││├──────────┴──────────┴──────────┤││編號1至10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編號10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編號│10(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2)│├────┼──────────┼──────────┤│罪名│偽造文書│竊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7日│105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4年度偵字第12549號等│5年度速偵字第5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29號││實├──┼──────────┼──────────┤│審│判決│106年5月18日│106年1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29號││決├──┼──────────┼──────────┤││確定│106年6月12日│106年2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434號│6年度執字第1016號(1││├──────────┤07年度執緝字第540號│││編號1至10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編號10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