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3號聲請人 李游秀玲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傅向榮 (亡)上列聲明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人李游秀玲聲明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傅向榮於民國102年12月14日死亡,聲明人李游秀玲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願拋棄繼承權,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另有明定。
三、本件聲明人李游秀玲於民國102年01月24日向本院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等情。經查,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已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查,聲明人李游秀玲之父親與母親,與被繼承人傅向榮之除戶戶籍謄本父母欄之記載均不相同,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另依職權查詢聲明人李游秀玲最新戶籍資料,而記事欄內亦無收養之註記,養父母欄亦註記無養父母。且另函詢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提供被繼承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亦無查得李游秀玲與被繼承人為兄弟姊妹之關係,此有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103年03月05日桃平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據此,聲明人李游秀玲非被繼承人傅向榮法定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拋棄,其所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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