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正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361、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正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上開第一審判決業於110年2月8日寄存送達予被告,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0年
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不服本院判決,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10年4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
110年4月15日送達予被告之現居地,由被告之同居人母親收受,另於110年5月7日寄存送達予被告之戶籍地,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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