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充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義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充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魏義德凱基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8年7月31日200,000元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