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22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李旻茜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被告 李國聰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被告 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旻茜、李國聰、吳淑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二年十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八三計算、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李旻茜、李國聰、吳淑雯連帶負擔,其餘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李旻茜、李國聰平均分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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