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提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6號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HELL
OKITTY」商標手提包1個,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