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所載「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甲○○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漏載「連續」,致與原本不符,參照上開法條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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