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債權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債務人 張尚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尚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張尚文」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權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之
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