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 方錦絲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0,425元(即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91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0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公司名稱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