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羅明政 被告幸福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承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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