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羅曼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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