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簡字第5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252號)判決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前之96年1月27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25號撤銷緩刑確定。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