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書銘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書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書銘因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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