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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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請字第315號、100年度執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游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