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煒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鴻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