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闕呈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振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