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泰峯薛昇義薛羅幼美薛湘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薛泰峯、薛昇義、薛羅幼美、薛湘芬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薛昇義已於民國88年7月1日死亡、債務人薛羅幼美已於民國99年1月28日死亡;債務人薛泰峯、薛湘芬均住於新北市蘆洲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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