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柏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92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馮柏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馮柏愷前因兒少性交易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9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不知悔改,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將能幫助不明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10月16日、17日間某日,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代價,在其位於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住處,以宅即便寄送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至台北、台南某處,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男性,以幫助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二所載 鄭琬璇 等17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誤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馮柏愷如附表一所示之前開帳戶內,嗣因鄭琬璇等17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鄭琬璇、 詹宜儒 、 馬振善 、 蘇哲毅 、 黃逸庭 、 張惠芬 、 陳小純 、 莊柏文 、 黃筠 筑、 李長恩 、 張惟淳 、 陳儀 欄、 王羽 甄、 游麗 妹告訴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明定;而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調查證據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刑事訴訟法乃增訂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本件經本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是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柏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琬璇、詹宜儒、馬振善、蘇哲毅、黃逸庭、張惠芬、陳小純、莊柏文、 黃筠筑 、李長恩、張惟淳、 陳儀欄 、 王羽甄 、 游麗妹 、證人即被害人 翁晏 翎、王 瑋鈴 、 李秄樺 等人證述明確。復有被告馮柏愷所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被告身分證影本、國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印鑑影本、帳戶存提款交易明細表、客戶資料查詢等文件在卷可佐,且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郵局、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存款憑條影本、存入憑條影本、銀行收入傳票影本在卷可考。又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新北市政府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中和第二分局國光派出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長安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文正派出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卷可佐。
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而在金融機關開設帳戶,請領存摺、提款卡之事,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且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並非難事,苟非供洗錢或犯罪等不法目的,依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判斷,實無必要隱匿自己名義之帳戶,而無故借用他人帳戶使用。況近來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為智慮成熟之人,縱使並不確知其交付帳戶對象犯罪行為之具體內容,然上開犯罪型態既為現今社會犯罪常態之一,對其帳戶至少將遭人作為詐欺取財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當為被告所可能預見,而該帳戶嗣確供他人犯罪之用,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被告應具備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幫助詐欺犯行,洵堪認定。
四、查被告馮柏愷提供其所申請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上述詐騙集團所屬成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二所載鄭琬璇等17人,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屬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之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鄭琬璇等17人遭詐欺取財,係一幫助行為觸犯17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損害金額最高的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又查,其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素行,於前述時間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上述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上詐騙集團犯案猖獗,時有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情事,竟為貪圖小利將其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郵局、銀行帳戶,以每個帳戶2千元之代價,交付上述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造成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及對被害人17人所造成之損害。惟兼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態度良好,且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可責難性較小。復斟酌被害人被詐騙之金額非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斟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茲因被告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應與詐欺取財之正犯刑度有所區隔,且其坦承犯行,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因認檢察官的求刑略嫌過重,略予調減,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告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1│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189號。│├──┼────────────────────────┤│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手段│被害金額(新台幣)│││││及匯款時間、方式││││││├──┼───┼────────────┼─────────┤││鄭琬璇│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鄭琬璇於100年10月││1│(提出│站上刊登出售化妝水3瓶之│20日12時45分許,以│││告訴)│不實訊息,使鄭琬璇於100│自動櫃員機轉帳990││││年10月19日上網瀏覽後,誤│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信為真而投標應買。│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詹宜儒於100年10月││2│詹宜儒│站上刊登出售倩碧水磁場保│20日13時42分許,以│││(提出│溼凝膠1罐之不實訊息,使│自動櫃員機轉帳1280│││告訴)│詹宜儒於100年10月20日上│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應買。│戶。│├──┼───┼────────────┼─────────┤│││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馬振善於100年10月││3│馬振善│站上刊登出售 賈伯斯 傳書籍│23日12時5分許,以│││(提出│3本之不實訊息,使馬振善│自動櫃員機轉帳1050│││告訴)│於100年10月21日上網瀏覽│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 翁晏翎 於100年10月││4│翁晏翎│站上刊登出售FENDI牌棕色│24日以自動櫃員機轉││││手提包之不實訊息,使翁晏│帳1萬500元至被告附││││翎於100年10月17日上網瀏│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 王瑋鈴 於100年10月││5│王瑋鈴│站上刊登出售建國百年鈔三│24日13時30分許,匯││││聯鈔二版之不實訊息,使王│款3萬元至附表一編││││瑋鈴於100年10月22日上網│號2所示被告之兆豐││││瀏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銀行帳戶。││││買。│(匯款單)│├──┼───┼────────────┼─────────┤│││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蘇哲毅於100年10月││6│蘇哲毅│站上刊登出售IPHONE4智慧│24日16時34分許,以│││(提出│型手機1支之不實訊息,使│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告訴)│蘇哲毅於100年10月24日上│6,000元至被告附表││││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一編號3所示被告之││││應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黃逸庭於100年10月││7│黃逸庭│站上刊登出售古錢幣三枚之│24日11時8分許、同│││(提出│不實訊息,使黃逸庭於100│月25日12時許及同月│││告訴)│年10月24日上網瀏覽後,誤│26日,以臨櫃、網路││││信為真而投標應買。│銀行匯款共8萬20元│││││至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告之兆豐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張惠芬於100年10月││8│張惠芬│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書籍傳│25日12時5分許,以│││(提出│1本之不實訊息,使張惠芬│自動櫃員機轉帳400│││告訴)│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陳小純於100年10月││9│陳小純│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25日13時36分許,匯│││(提出│1本之不實訊息,使陳小純│款400元至附表一編│││告訴)│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號1所示被告之新光││││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銀行帳戶。(匯款單)│├──┼───┼────────────┼─────────┤│10│李秄樺│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李秄樺於100年10月││││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25日17時34分許,以││││1本之不實訊息,使李秄樺│自動櫃員機轉帳540││││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元至被告附表一編號││││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1所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11│莊柏文│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莊柏文於100年10月│││(提出│站上刊登出售 路易威 │24日10時50分許,以│││告訴)│登玫瑰手袋1件之不實訊息│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使莊柏文於100年10月21│6,000元至被告附表││││日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一編號4所示被告之││││投標應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12│黃筠筑│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黃筠筑於100年10月2│││(提出│站上刊登出售滿綠陽綠翡翠│5日12時46分許,匯│││告訴)│手鐲1只之不實訊息,使黃│款8萬8,300元至附表││││筠筑於100年10月24日上網│一編號2所示被告之││││瀏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兆豐銀行帳戶。││││買。││├──┼───┼────────────┼─────────┤│13│李長恩│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李長恩於100年10月│││(提出│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25日20時許,以自動│││告訴)│2本之不實訊息,使李長恩│櫃員機轉帳1,030元││││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14│張惟淳│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張惟淳於100年10月2│││(提出│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5日11時15分許,以│││告訴)│2本之不實訊息,使張惟淳│網路匯款540元至附││││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之兆豐銀行帳戶。│├──┼───┼────────────┼─────────┤│15│陳儀欄│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陳儀欄於100年10月2│││(提出│刊登出售嬰兒車之不實訊息│6日9時至10時許,以│││告訴)│,使陳儀欄於100年10月25│網路匯款2萬元至附││││日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投標應買。│之兆豐銀行帳戶。│├──┼───┼────────────┼─────────┤│16│王羽甄│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王羽甄於100年10月│││(提出│站上刊登出售手推車之不實│26日12時許,以自動│││告訴)│訊息,使王羽甄於100年10│櫃員機轉帳2萬元至││││月26日上網瀏覽後,誤信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真而投標應買。│告之兆豐銀行帳戶。│├──┼───┼────────────┼─────────┤│17│游麗妹│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0月│游麗妹於100年10月2│││(提出│27日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7日11時35分許、同│││告訴)│向游麗妹佯稱為游麗妹之姪│日13時20分許,共匯││││女,急需用錢等語,致游麗│款17萬2,000元至附││││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表一編號5所示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