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 蕭德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不足額裁判費新臺幣250元(支付命令聲請程序費用為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 陳明清 償明細表「償還後積欠金額欄」是否有包含本件請求之四筆借款債權餘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