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列聲請人與 黃東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金為新台幣28,690元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經查,聲請人給付予原債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25,440元)。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例如:有債務人簽章之契約、電子認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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