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伸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20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0月7日繫屬本院後,被告蔡孟伸101年9月11日下午1時5分許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因肺炎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乙節,有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102年1月16日高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證明書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