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李佳蓉 被告 蘇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至105年間利用交友軟體與伊結識後,即於000年0月間起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e23_sn」、微信暱稱「靜」之名義,向伊佯稱可投資「法朵服飾」賺錢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持有以訴外人 利秀琴 名義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致伊受有共計73萬7,000元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收據、玉山商業銀行交易收據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7至607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73萬7,000元,自屬有據。又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9月14日起(於111年9月13日送達,見本院卷一第64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於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3萬7,000元,及自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茂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毓如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⒈108年8月17日1,000元玉山銀行⒉108年8月29日5,000元玉山銀行⒊108年8月29日5,000元玉山銀行⒋108年9月3日6,000元王道銀行⒌108年10月17日5,000元玉山銀行⒍108年10月21日10,000元玉山銀行⒎108年10月21日10,000元玉山銀行⒏108年10月22日30,000元玉山銀行⒐108年11月8日30,000元玉山銀行⒑108年11月26日50,000元玉山銀行⒒108年12月11日50,000元玉山銀行⒓108年12月25日50,000元玉山銀行⒔108年12月25日10,000元玉山銀行⒕108年12月31日20,000元玉山銀行⒖109年1月16日15,000元王道銀行⒗109年2月11日50,000元王道銀行⒘109年3月9日45,000元王道銀行⒙109年4月6日50,000元王道銀行⒚109年4月6日50,000元王道銀行⒛109年5月4日1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5月4日1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5月4日1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5月5日5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5月5日2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5月15日1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5月28日5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5月28日4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6月15日15,000元王道銀行109年6月23日15,000元王道銀行109年7月21日10,000元王道銀行109年8月1日5,000元玉山銀行合計:73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