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韻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588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廖韻晴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江○彤(姓名詳卷)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