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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