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0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0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023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伍維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辜崇剛 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需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至現場查封、調查現況及鑑估,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112年6月19日、112年8月23日以函定期赴現場執行,該定期執行期日函已送達,債權人一再人力無可配合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秉皇附表:
112年司執字080238號財產所有人:辜崇剛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新店區直潭小粗坑140183345分之1備考2新北市新店區直潭小粗坑148228945分之1備考3新北市新店區新小坑181843.329分之1備考4新北市新店區新小坑23320.29分之1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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