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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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偵字第13084號、98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0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該案中扣案之黑色碎塊1袋(驗餘淨重0.009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97年
9月25日查獲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於98年
4月8日以97年度偵字第130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件中扣案之黑色碎塊1袋(驗餘淨重0.009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0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75503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足認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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