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婉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婉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婉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6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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