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鄭曄嶸 被告 余毅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秉炎法官簡廷涓法官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