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