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93號原告乙○○原告甲○○二人共同特別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