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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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9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