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蕭嘉琪具保人蕭靜婷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靜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靜婷因受刑人即被告蕭嘉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出具保證金1萬元後,受刑人已獲釋放之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影本附卷可參,堪先認定。又受刑人所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0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嗣於民國107年12月1日確定,復由聲請人對其住居所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關於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報告書等件存卷可憑;另聲請人函知具保人應於108年1月9日、2月20日之指定時間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受刑人並未到案一節,亦有關於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請具保人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函件及對具保人現住處所(設籍處所為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之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按;而受刑人及具保人現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關於其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認受刑人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